將與速度相關法條,整理如下:

第33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 未保持安全距離。
  •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 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 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第40條: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資料來源: 台北市政府交通局/168交通安全網/我的E政府

http://blog.ncut.edu.tw/meworksv2a/meworks/page1.aspx?no=14142&fno=2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