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次車禍,九次快!」,勿飆車與良好的行車速度有助於我們減少事故的發生。
交通部針對行車速度明確訂定了相關標準(請參考下圖),民眾駕車行駛於道路時,必需遵守以下相關規定:
一般道路:
- 設置有速限標誌或標線的道路,行車速度必須遵守標誌或標線的規定。
- 在未設置速限標誌或標線的地方:
- 快車道或一般車道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
- 在設有快慢車道和分隔線之慢車道上,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
- 在未畫設車道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市區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郊區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
- 在巷道內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
- 行近鐵路平交道時應將時速減至15公里以下。
- 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的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設有學校、醫院標誌的路段;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時,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
- 一般車輛行駛於國道時,依路段不同最高速限100-110公里/每小時
- 當行車能見度低時(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時速應低於40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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