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機車如果沒戴安全帽,除了容易在意外狀況發生時受到傷害之外,如遇交通警察查獲,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規定,對機車騎士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此外,萬一機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騎士或乘客受傷或死亡,除了負擔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在日後向肇事者請求賠償時,對方也可能依據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主張騎士沒戴安全帽,對於損害發生「與有過失」,而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

       
      罰 則

      法規名稱 相關規則

      交通事故相關法規
      第13條

      由本法所生請求給付保險金及特別補償基金之權利,自受益人知有請求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逾十年者,亦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1條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 元以下罰鍰。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 元罰鍰。


      民法
      第217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1條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之機車,或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機車,或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機車,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至九千元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1條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