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號誌
看見相關停讓標誌,須遵守規定,避免意外發生及處罰。
有關「停」、「讓」標誌、標線及閃光燈誌之規定如下:
設於次要道路口,駕駛人在穿越前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再向前行駛。
至於路面「停」標字,即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
倒三角形紅色「讓」標誌,駕駛人要減速慢行,準備停車,讓幹道車先行。
警告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
表示警告,設於幹道,告示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表示停車再開,設於支道,車輛應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金門縣交通警察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