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與罰則

    1.  相關規定

    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且係採絕對路權方式實施。

    依據現行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交岔路口路權規定如下:

    (一)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之路口:在設有號誌之路口應依號誌之指示行駛,倘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號誌並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

    (二)已劃分幹、支道者:有設置「停」、「讓」標誌、標線或閃光號誌等劃分幹、支道者,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未設置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道者,少線道者應讓多線道車先行。

     

    (三)未劃分幹、支道者: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時,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

     

    (四)未劃分幹、支道者: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時,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

     

     

      圖片來源: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2.  相關罰則

    呼籲用路人遇到沒有號制的路口時須依路權優先順序行駛,否則機車可罰600元、汽車可罰1200元。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金門縣交通警察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