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距離知多少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16條規定,在高、快速公路行車時,於正常天候狀況下: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2(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20(單位為公尺)。

     

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另外行駛於長度4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小型車應保持50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應保持100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如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20公里或停止時,所有車輛應保持20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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