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人行道和騎樓是專供行人通行,除有例外開放外,不得在上面騎自行車。自行車如果違規在未開放之騎樓、人行道路段騎乘,可被處以新台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罰鍰。
  • 為了解決自行車違規亂騎、亂停的現象,台北市政府於2017年7月17日加強取締,在騎樓、人行道上騎單車者,可被處以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罰鍰。 另外,為了治理自行車違規亂停的亂象,從2018年1月開始,自行車若違規停放,除了將被拖吊至保管場,也會收取至少100元的移置費,與每半天25元的保管費,但如果在1小時內領車,可免付保管費。

其它整理如下:

第72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第73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第74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第75條

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台北市政府交通局/中央社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