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酒後駕車的處罰為何?

1.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5%,處繳納罰鍰新臺幣15,000~60,000元,車輛當場移置保管。須結清全部罰鍰後,持繳納收據領回車輛,但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於申請分期繳納第1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違反公共危險罪者,可先持駕照正本及紅單至應到案處所辦理記點或駕照吊扣(銷),俟司法機關判決後再行繳納罰鍰。
2.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酒後駕車者吊扣駕照1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2年;因而肇事致人受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另依條例第68條第2項規定「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5點。但1年內違規點數共達6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3.因酒後駕車駕照吊扣期間,仍再酒後駕車情形者,處新臺幣60,0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4.拒絕接受酒精檢測,處新臺幣60,0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駕駛人未領有駕照或其駕照已經吊(註)銷者,其於1年內有2次以上酒後駕車者,處新臺幣60,000元罰鍰,禁考1年。
5.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經由警察機關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逕行簡易判決,經簡易判決確定「有期徒刑」、「拘役」者,罰鍰部分免繳納;判決「罰金」者,其罰金低於交通違規罰鍰者應補繳納不足之部分,除以上判決外,其記點或吊扣(銷)駕照處分仍應執行。
6.依交通部100年3月28日交路字第1000026187號函示,行為人因酒後駕車之行為,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針對行為人同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行為,裁決、監理機關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再裁罰之;至於行為人已依緩起訴處分命令支付公益捐款之數額得扣抵裁處罰鍰數額;如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勞務,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金額為扣抵金額。

 

資料來源: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高雄市立中山國民中學 2012 參賽學生:莊惠茹、陳致瑜 指導老師:林家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