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中山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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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人事室最新訊息

本校115學年度第1學期教職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自即日起開始申請,請依說明事項配合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115年7月24日高市府人給字第11530684700號書函辦理。


二、本校有意願申請115學年度第一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者請於115年9月24日(星期四)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室提出申請,並請先詳閱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1.在本校第一次申請、變更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者,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2.國中、國小階段無須繳驗收費單據,其餘階段(按:113年起公私立高中職全面免學費,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請檢附收費單據正本;轉帳繳費者,應檢附繳費證明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如係繳交影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3.教育部於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已實施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每學期已直接於註冊繳費單扣減 1.75萬元,與子女教育補助無法重複請領。經查子女教育補助額度較高(私立大學3.58萬元、私立五專後兩年2.8萬元),如申請人擇領本校子女教育補助,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1.75萬元款項退回子女就讀學校。

4.建議有申請私立大學子女教育補助之同仁,可先洽該校刪除1.75萬元之補助再列印註冊單繳款,即可避免日後繳回款項。

5.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6.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 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7.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如子女適用高中職免學費方案,業已減免學費部分(即繳費單據顯示學費金額為0)時,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如嗣後經查非屬該方案補助對象者,並提出補繳學費單據證明,始得另行提出申請。

(2) 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 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 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 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8.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9.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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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2026/08/25 ~ 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