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載規定

 

自行車依規定不可接載人,但父母接小孩(10歲以下)依規定可在後方加裝座椅,並配戴安全帽。

其他相關規定如下:

行駛規定

 

遵守交通號誌,在慢車道上,靠右行駛,保持平衡,轉彎小心,下坡路段小心行駛。

法規規定

 

法規名稱 相關規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9條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70條

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

第71條

慢車證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第72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第73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第74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第75條

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76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資料來源:交通安全入口網、全國法規資料庫、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98年版之國民中小學自行車教學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