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

一、行人穿越道行人優先通行之規定

 
  • 道安規則第103條

名  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3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第44條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4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1. 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者。
    2. 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3. 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不減速慢行者。
    4. 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不減速慢行者。
    5. 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
    6. 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者。
    7. 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不減速慢行者。。
  

二、行人行走區域之規定

 
  • 道安規則第133條

名  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33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三、行人穿越道路安全之規定

 
  • 道安規則第134條

名  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1. 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2. 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3. 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4. 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5. 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6. 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第78條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8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1.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
  2. 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者。
  3. 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4. 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四、行人通過鐵路平交道之規定

 
  • 道安規則第135條規定

名  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35條

行人通過鐵路平交道,應依下列規定:

  1. 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或警鈴及閃光號誌者,如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顯示時,應即靠邊停止,不得通過。
  2. 鐵路平交道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應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3. 行人如持有長形物品通過電氣化鐵路平交道時,其總高度不得高出軌面四公尺;各該平交道設有限高標誌者,依限高標誌之規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第80條規定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0條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1. 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 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
  2. 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 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者。
資料來源:交通安全入口網全國法規資料庫交通管理處罰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