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

酒駕肇事標準與罰款

為更有效遏阻酒駕事故發生,今年元旦起,無照、初次領有駕照未滿二年,以及職業駕駛等三類駕駛人,酒測值從原本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下修至零點一五毫克。另根據最新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酒後及吸食毒品、迷幻藥違規駕車,罰鍰上限調高至九萬元,駕駛人五年內違反酒駕規定二次以上,以及經警察機關設告示執行酒駕檢測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酒測者,一律處以九萬元罰鍰。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第 86 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說  明

 

酒醉駕駛相關法條

1. 刑法第185-3條(酒駕公共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185-4條(酒駕公共危險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0.25mg/l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
  •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

5.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6.民法第195條關於身體權、健康權遭受侵害的非財產權上的財產的侵害。

7.酒駕肇事後未逃逸:視被害者受傷程度

 
  •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 刑法第278重傷罪
  • 刑法第276過失致死罪。

 

 

資料來源:新竹市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全國法規資料庫-青少年版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