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

  新處罰條例修定第43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時;或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以上違規之駕駛人同時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其中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以及違規在道路上競技飆車時,將被吊扣牌照三個月 。
  飆車違規之汽機車駕駛人係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飆車本身是一種不明確的概念,飆車主要係指超速行駛、佔用快車道、在車陣中穿梭行駛及拔除消音器行駛等行為而言。
  飆車若指個人前述行為,只可能個別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罰則構成要件。該法第四條規定:駕駛人駕駛車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至於若為群體飆車行為,可能對於參與道路交通之人,形成「具體的危險」,而有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之適用。該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型、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我國法律規定,年滿18歲始有資格考駕照,因此,未滿18歲者無照駕駛亦有罰鍰的法律效果。若是深夜在外飆車,亦可以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處理。

資料來源:刑事警察局-犯罪預防寶典

對於飆車者之處罰:

一、公共危險罪:
  雖然現行刑法對於飆車行為之處罰業有直接的明文規定,但實務上對於多人聚眾群體在路上狂奔快駛,從事各類飆車活動,多引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交通罪,予以追訴處罰。依該條文規定,飆車者在道路上從事競駛的飆車行為,以致妨害公眾往來安圈的話,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是因為飆車而發生致人於死設故,更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有期徒刑,弱勢至人重傷者,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妨害公務罪:
  飆車行為嚴重妨害交通與社會秩序安寧,警察基於職責,乃積極從事勸道及取締工作。不過飆車者經常不服員警予制止,而發生對峙或挑戰公權力情形,常有對撞、圍毆、向執行職務員警擲石等抗拒取締之暴力行為,此類不服從甚或妨害、侮辱執行員警等現象,均可能依其情節輕重,構成不同程度之訪害公務罪責,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罪、第一百三十六條聚眾訪害公務罪或第一百四十條侮辱公務論處。例如: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凌晟,台中市警二分局執行擴大取締飆車行動時,在大雅路和英才路口逮捕白姓等五名飆車族食被高速的機車撞擊倒地受傷,以致張巡佐左額、右小腿和左下巴軍受傷,送醫急救。警方亦將白姓等五名飆車族依上述兩項刑責:既公共危險及害公務等罪嫌移送法辦。

三、妨害秩序罪:
  近年來青少年飆車行為,嚴重影響交童安全,除了阻礙交同之流暢,更足以是公共之安寧秩序發生侵害,以下僅就青少年聚眾飆車行為,可能發生妨害公共秩序之情況,簡要說明如下:

    1. 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青少年如果成群結隊,聚眾飆車,擾亂公眾安寧之行為,經執行取締之警察首長〈如分局長〉舉牌發布三次解散命令,仍不解散者,既成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公然聚眾不遵解散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罰款。
    2. 公然聚眾施以強暴脅迫罪:如霸佔道路,強迫公眾改道、影響公共秩序者既可成立本罪。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其他類型犯罪:飆車族在飆車過程中,可能又另觸犯其他如殺人、傷害等情節較種之犯罪行為,則依法應視其方法或結果關係,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種處斷,或因其他犯意不同,分別成立以上的犯罪。
    4. 攜帶危險物品隻處罰:如果飆車青少年,除了從事飆車外,佑同時攜帶刀械、爆裂物等危險物品,則可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少年事件處理之有關虞犯等之規定處罰。
    5. 違反交通相關法令之處罰:若飆車青少年的不當行為尚未達到犯罪程度,仍可以引用道路交童管理處罰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行政法對於無照駕駛、闖紅燈、違規行駛ˇ等唯加以處罰。
    6. 觸犯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有關虞犯規定之處罰:與飆車有關之虞犯行為有關者,應依其情節處以感化教育、保護管束、訓誡或假日生活輔導等管訓處分。

四、對於飆車少年家長之處分:
  如果從事飆車之少年尚未成年,則其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就必須負起則疏忽管教或違法提供機車之責任,這些行為的處罰規定,分別訂定魚少年事件處理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少年福利法或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法規中。另還包括:「提供機車之處罰」,父母聽任其未成年子女無照駕駛騎機車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可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另外還有「與子女連帶負擔子女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五、對於在場圍觀助勢之處罰:
  包括妨害公務、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賭博罪等。若僅在場圍觀而未有其他犯罪行為,經勸導而不解散者,則可一設為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處罰,例如;聚眾不解散,製造噪音、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深夜遊蕩,不聽禁止等罰責。

六、對違規機車隻處罰:
  對改造機車之不法廠商在現行法規中也有明確之處罰規定如:〈一〉適用刑法共犯之教唆或幫助犯論處。〈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或罰款等處罰。〈三〉依公司以撤銷公司登記、禁止營業或科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飆車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