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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上路!102年1月1日起開始取締行車低頭族!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等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開車罰3,000元,騎車罰1,000元。再次呼籲,為維護您我的用路安全,行車勿當低頭族,以隨時注意車前狀況!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101年05月30日

第31-1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前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說  明

條例第31條之1規定所稱駕駛人行駛道路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相類行動電話、電腦之功能裝置,指具有下列功能之一之裝置:
  (1) 撥接、通話、數據通訊。
  (2) 發送、接收或閱覽電子郵件、簡訊、語音信箱。
  (3) 編輯或閱覽電子文書檔案。
  (4) 顯示影音、圖片。
  (5) 拍錄圖像、影像。
  (6) 連線網際網路社群或其他平臺服務。
  (7) 執行應用程式。

資料來源:新竹市警察局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