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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上路!102年1月1日起開始取締行車低頭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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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等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開車罰3,000元,騎車罰1,000元。再次呼籲,為維護您我的用路安全,行車勿當低頭族,以隨時注意車前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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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新竹市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