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4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1. 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2. 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3. 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4. 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5. 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6. 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7. 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34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8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1.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2. 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3. 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4. 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3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0條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1. 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2. 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