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時間 | 2024/5/29 下午 02:10:03 | 公告類別 | 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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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單位 | 人事專員 | 瀏覽人數 | 91 |
公告標題 | 有關公務員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相關函釋 | ||
公告內容 | 公務員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應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相關規定辦理,即除經該團體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外,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則須報經權責機關(構)備查,至如有符合該部112年7月7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所定情事,亦得免經備查;復依服務法第15條第7項規定,上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仍不得為之。 | ||
說明網址 | htt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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