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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時間 2023/8/4 下午 03:41:53 公告類別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專員 瀏覽人數 59
公告標題 檢送銓敘部112年7月7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
公告內容 一、本案有關有關銓敘部令釋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同意」及「備查」之適用情形一案,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15條對於公務員兼職限制規範,將公務員於公餘時間得否從事執行職務以外之事務相關重要解釋予以明文規定,以及增訂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規定,銓敘部為利各機關(構)人事實務運作順遂,爰就該條規定「同意」、「備查」之適用情形,作成令釋如下,並檢附公務員兼職處理程序圖1份。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同意」、「備查」之適用情形如下:
(一)同意
依法令兼任公職。
依法令兼任領證職業。
依法令兼任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
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
(二)備查
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兼任領證職業,且未影響本職工作。
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兼任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且未影響本職工作。
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
兼任無報酬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且未影響本職工作。
但有下列情事者,免經備查:
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兼任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且無報酬,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非經常性、持續性,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屬一次性之工作,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兼任屬一次性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兼任無報酬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且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兼任無報酬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且非經常性、持續性,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三、另,服務法第15條所定「同意」係屬法律行為生效之要件,故公務員應經同意之兼職,除符合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第10條所定例外事後同意之情事外,於權責機關(構)未作成同意之前,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是權責機關(構)應將同意准否之結果通知該公務員。「備查」則指公務員將應經備查之兼職陳報或通知權責機關(構),使權責機關(構)對於其指揮、監督或主管之事項有所知悉即足,爰公務員應經權責機關(構)備查之兼職,如未經備查程序即從事該兼職之事務,應屬行政流程之瑕疵,倘公務員事後報請備查補正,權責機關(構)仍得予以備查並請其注意改善。
說明網址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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