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收費應行注意事項
「高雄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學年度第○學期徵收學生費用應行注意事項」、「高雄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學年度第○學期徵收學生費用應行注意事項」等二項規定合併修正。
九十二年第三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免繳學、雜費,其餘收費應依本注意事項及「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收費標準)之規定辦理。
前項收費標準由教育局另定之。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為高雄市各市立國民中學、小學及市立高中(職)附設國中(小)部。
三、學校得依學生之自願代辦下列費用:
(一)
教科書費:准予代購預收書款,多退少補,但學生如備有同版教科書,經驗明後應准免購,該項教科書代辦費應予免收,已收者應予退還。
(二)
蒸飯費:學校可予代辦,於開學註冊後代辦手續,並發給收據。未參加者免收。
(三)
交通車費:學校備有交通車,學生自願乘坐者,可按照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優待學生票價(或由公車處辦理),按月收費,並發給收據。
前項代辦事項,純係為學生服務,不強迫學生參加,且應事先以書面向家長說明。惟學校得視需要酌予減收或免收。
四、學校可代收下列費用:
(一)家長會費:學校得接受學生家長會之委託,代收家長會費,以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費一次,家境清寒或低收入戶者酌予免收。其支用由學生家長會自行辦理。
(二)
學生團體保險費:依公開招標結果核算家長應自負之金額收費。
(三)
午餐費:由各校按餐按月收費為原則(家長要求一學期一次繳交學校應配合辦理),最高不得超過核定標準。
(四)電腦使用管理費:有必修及選修電腦課程者,每學期收費乙次。
(五)齲齒防治費:國民小學每生每學期收費乙次。
(六)學生活動費:國民小學每生每學期收費乙次。
五、應行注意事項:
(一)凡低收入戶子女均應依規定予以減免各項代收代辦費。其自願參加代辦事項所需之費用及學校代收之費用,如確實無力繳納者,學校應予協助。其不符合規定低收入戶標準,但核其情形確屬無力繳納及自願參加代辦事項所需之費用與代收款等費用者,學校亦應予協助。
前項協助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由學校准予免繳蒸飯費及代收費等費用。至於作業簿本,原則上由學生自購,如有困難時,學校可設法捐贈。
2准其先行註冊,逐漸補繳費用。
3發動教職員或地方人士予以濟助。
4代覓獎助學金。
5予以工讀機會。
6其他適當協助方式。
學校對於上述學生應注意輔導與鼓勵。
(二)
學生參加課業輔導,每學期收取課業輔導費,收費標準由教育局訂定之,公費及低收入戶學生應酌予減免,不參加課業輔導者,不得收取。
(三)
學校在向學生家長收取費用前,應正式書面通知家長,載明收費摘要及明細,加蓋學校章戳,並加印「您若有任何疑問,請向本校查詢」字樣。收費應一律依規定使用收費三(四)聯單,不得以口頭通知方式收費,其收支帳目應切實遵照一般會計手續辦理。
對於第四點收費及收支帳目之處理,均應由學校自行負責辦理,不得委由員生消費合作社代收、代管、代辦。
(四)
學校不得向學生或其家長臨時收取任何費用。如有地方熱心人士個別自願捐助學校修建及設備者,依「高雄市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之規定納入學校教育發展基金。
其所捐數額符合捐資興學褒獎條例之規定時,並依該條例請獎。
(五)
國民中學應就每班一般學科、藝能學科、綜合表現等三項學期成績二項在甲等以上,另一項在乙等以上之學生,選擇前三名予以獎勵,適合前項成績標準之學生超過三名時,以上列三項成績均在甲等以上者優先,又依三項成績遴選時,其三項成績相同者,則以其一般學科成績較高者為優先。
前項成績優良獎金之申請學生,若已獲得其他公立單位之獎學金,為避免重複,學校可將此項名額給與其他成績次優之學生,但前三名學生如有符合低收入戶標準者,仍應予以獎勵。
實施九年一貫課程之學生成績評量,其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均達甲等以上者,選擇前三名獎勵。若成績相同人數超過時,由學校擇定之。
國民小學對品學兼優家境清寒之學生,其獎勵名額依本局核定數辦理。
(六)
各校於學期中有學生轉學或休學時,學校應收取或退還費用;其收費、退費標準如附表一。
學生退費應發給退費證明單。
(七)
經政府核給全公費或半公費之學生代辦費、代收費應予照數繳納。
(八)為保障學生權益,休學學生仍需繳納學生團體保險費,但家長不願續保,不在此限。
六、私立國民中學之收費標準及應行注意事項,應依本市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收費要點並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市立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學、休學收費、退費標準表 |
||||||||||
時 間 |
退 、 收
費 項 目
及 標 準 |
備 註 |
||||||||
代 辦 費 |
代 收 費 |
|||||||||
蒸 飯 費 |
交通車費 |
家長會費 |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費 |
午 餐 費 |
學 生活 動 費 |
齲 齒防 治 費 |
電腦使用管理費 |
|||
休 學 |
開學前 |
全數退還 |
全數退還 |
全數退還 |
不退還 |
全數退還 |
全數退還 |
全數退還 |
全數退還 |
1. 本表所稱「休、轉學時間」計算原則係以學生正式提出休、轉學書面申請之日為基準。 2. 轉入學生已在原校做過「齲齒防治」,轉入新校後可免再做。 3. 未特別註明者,外縣市轉入或本市轉外縣市者皆適用。 4. 表內各項金額尾數以四捨五入計算。 |
開學後 |
依上課週數比例退費 |
依汽車客運公司或公車處規定辦理 |
依上課週數比例退費 |
不退還 |
依上課日數計算退費 |
依上課週數比例退費 |
已做者不退還,未做者全數退還 |
依上課週數比例退費 |
||
轉 學 |
開學前 |
全額收、退費 |
全額收、退費 |
全額收、退費 |
全額收、退費 |
全額收、退費 |
全額收、退費 |
全額收、退費 |
全額、退收費 |
|
開學後 |
依上課週數比例收、退費 |
依汽車客運公司或公車處規定辦理 |
1. 依上課週數比例收、退費 2. 本市各學校間轉學者免辦理收、退費 |
1. 轉至外縣市者按月計算退費 2. 外縣市轉入者按月計算收費 3. 本市各學校間轉學者免辦理收、退費 |
依上課日數計算收 、退費 |
依上課週數比例收 、退費 |
已做者不收、退費 ,未做者全額收、退費 |
依上課週數比例收、退費 |
92.03.17
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費標準
單位:元
收 費 項
目 |
收 費 標
準 |
備 註 |
|
學
費 |
0元 |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免納學費。 |
|
雜 費 |
市立國中小 |
0元 |
市立國民中、小學免收雜費。 |
市立國中小補校 |
|||
代 辦 費 |
蒸 飯 費 |
110元 |
不蒸飯者免繳。 |
交 通 車 費 |
依汽車客運公司或本市公車處 優待票價辦理 |
學生申請乘坐者按月收費,未申請者免收。 |
|
代 收 費 |
家 長 會 費 |
100元 |
|
學生團體保險費 |
依公開招標價格核算 家長應自負之金額收費 |
依公開招標價格核算家長應自負之金額收費。 |
|
午 餐 費 |
國中每餐38元 國小每餐35元 |
|
|
學 生 活 動 費 |
國小 100元 |
每學期收費一次 |
|
齲 齒 防 治 費 |
國小 千人以下
20元 千人以上 16元 |
每學期收費一次 |
|
電腦使用管理費 |
230元 |
凡使用電腦教室設備者收取,每學期收費一次。 |
92.03.17